日喀则市统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2024年)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实施主体 | 职权行使层级 | 承办机构 | 职权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行政处 罚 | 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喀则市统计局 | 地市级 |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1.立案责任:【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接到举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可能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立案查处。 2.调查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发出查询书、查询有关事项、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进入场所和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登记保存相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 3.审查责任:【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审查。 4.告知责任:【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四条: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实施、理由、依据和处罚书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七日内送达处罚对象。 7.执行责任:【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对象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3.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4.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5.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 |
2 | 行政检 查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日喀则市统计局 | 地市级 |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1.检查责任:【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依据《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2.处置责任:【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3.移送责任:【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无法律明确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2.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3.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4.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7.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