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喀则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现将《日喀则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普查机构、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日喀则市第七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日喀则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日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经日喀则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日喀则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日喀则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是日喀则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日喀则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设在日喀则市统计局。
第四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负责审签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重要公文。
第七条 普查日常工作由第一副主任负责,其它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参加有关活动;负责审签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
第八条 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由23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民委、宗教事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外事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局、广播电视台、日喀则军分区政治工作部、武警日喀则支队政治工作部。
第十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业务组、宣传组、户口整顿组、数据处理组和执法检查组。
第十一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与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三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落实普查工作。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十八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责成有关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至少提前3天通知综合组。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分为全体会议、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7种。
第二十一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文并印发至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以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
公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或日喀则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日喀则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简报由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第一副主任签发;重要简报由第一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负责人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四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县(区)普查机构、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五)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发送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七)简报:报送自治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抄送各各县(区)普查机构、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能够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二十六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分发由综合组统一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 个月内向综合组归档。归档内容: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2份。
第二十八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日喀则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由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日喀则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日喀则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日喀则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三十一条 如需将印章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安排综合组负责派专人随同监印或盖章。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三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
第三十五条 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成员严格遵守普查会议制度,积极参加办公室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则由日喀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